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扫黑除恶 吉首市法院宣判2018年首起涉黑案件
2018-03-31 23:45:41 字号:

判现场

  红网吉首站3月22日讯(通讯员 周法 吉法)3月22日上午9点,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明、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。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湘西自治州宣判的第一起扫黑除恶案件。

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初,被告人张明成立了 “忠义堂”,本案被告人均系“忠义堂”成员,各被告人成立或加入“忠义堂”后,多次进行犯罪活动,有明显的首要分子,骨干成员相对固定,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。2017年1月至3月,被告人张明、石某、吴某伙同杨逵、杨某、向某考、石某江、龙某东、向某杰、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刀具、钢管,采用暴力、胁迫手段频繁作案、实施抢劫、毁坏财物,共抢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,毁坏多家麻将馆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

       张明是“忠义堂”成员老大、是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其授意“忠义堂”成员抢劫吉首市内麻将馆,并为犯罪成员提供住宿及犯罪工具,应当以抢劫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石某、吴某起到组织、指挥作用,二人均系主犯,二人为主抢劫15次,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杨逵、向某考、杨某、石某江、龙某东、向某杰、石某多次参与抢劫,均系从犯,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。在抢劫过程中,石某、吴某、向某考、杨某等人有毁坏财物的行为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张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石某、吴某、向某考、杨某、石某江、龙某东、向某杰、石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,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  一审法院判决,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。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。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。被告人杨逵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被告人向某考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。被告人石某江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。被告人龙某东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。被告人向某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
来源:吉首新闻网|0

编辑:田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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