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吉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提升城市管理水平,优化车辆通行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湘西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从4月1日起,在城区开展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根据国家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强制标准,属电动摩托车、电动轻便摩托车的,应按机动车管理规范登记注册,购买强制保险,驾驶人应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,违者依法查处。
二、在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有效,紧靠道路右侧行驶,严禁闯红灯、逆向行驶、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,违者依法查处。
三、三轮摩托车、人力三轮车严禁在禁行路段、禁行时间内行驶。目前吉首市城区禁行路段为人民路(火车站路口至市地税局路口)、世纪大道、建新路、团结路、武陵路。禁行时间为7:00-23:00。
四、对非法营运、无牌无证、使用假牌假证、非法安装伞具、非法销售摩托车依法查扣,并从严处罚。
五、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行政拘留;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追刑;对攻击、谩骂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人力三轮车依法从严查处。
附件: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(超标电动自行车)的区别及规定
一、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
(一)根据国家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强制标准,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下列条件:
1.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。
2.整车质量(含电池)不大于40公斤。
3.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。
4.蓄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。
5.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。
6.电动自行车须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。
(二)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但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,或者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并且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,以及非法对合标电动自行车改装改型,使得其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,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的超标电动自行车,根据国家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强制标准,属电动轻便摩托车,应按机动车管理规定登记注册,购买强制保险,驾驶人应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,方可上道路行驶,不得用于出租营运。
二、违法电动摩托车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
1.未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摩托车,一律暂扣车辆,在30日内审查车辆来源合法性后,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处罚。
2.非法营运的电动摩托车,一律暂扣车辆,依据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》、《湘西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》处罚。
3.电动自行车搭乘12岁以上乘客、不遵守交通信号灯、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,依法查扣处罚。
4.对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,攻击、谩骂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一律行政拘留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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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田琳